(2015)单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孝强、张玉英社会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被执行人刘孝强。被执行人张玉英。单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对刘孝强、张玉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单行审字第13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