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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09号原告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42号。法定代表人欧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汉辉,系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何洪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凯,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成和彬、赵倩,均系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武汉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毛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金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