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廖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现住惠城镇。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被告:廖松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现住惠城镇。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廖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日按农村习俗结婚,2011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8月7日生育长子廖珠某,2011年8月12日生育次子廖明某。原告已结扎。婚初夫妻感情还算可以,靠做生意勤俭持家,于2011年上旬购买位于惠城镇平湖新城X巷X号80平方米屋地,建造楼房三层,总面积240平方米。期间原告父母出钱出力不计其数。开始发生家庭矛盾是在2013年农历二月初八进宅居住之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房间吸食冰毒,原告苦口婆心劝解被告无效。此后,被告整日游手好闲,夜不归家,原告劝说被告反遭毒打。2015年2月8日,原告劝说被告不要吸毒,又遭到被告毒打,原告多次向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报案。综上,被告吸毒成瘾,行为暴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廖珠某、次子廖明某归原告负责抚养,抚养费被告应每月承担一千元。原告对其上述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二个儿子的出生时间。4.《广东省揭阳市结扎手术证明书》,证明原告已经结扎。5.《惠来县公安局证明》,证明被告因涉嫌吸毒,被惠来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除《结婚证》为原件外,其他证据均为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被告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综合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相关性,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原、被告认识谈婚,尔后双方便同居生活。2011年4月8日,原、被告在惠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8月7日原告生育长子廖珠某,2011年8月12日生育次子廖明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原告认为被告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与社会上一些人鬼混,甚至吸食冰毒,引发夫妻矛盾、吵架。2015年2月8日,原告带二个孩子离开被告回母家居住至今。2015年2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互相认识了解,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生二个孩子,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起诉称被告吸毒成瘾,不顾家庭和孩子,整日游手好闲,经常对其施以暴力,引起夫妻间矛盾,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虽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但并不属于屡教不改状态。原告应给被告改正机会,双方要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多沟通,夫妻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户名:代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陈如盛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