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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娟诉王光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王光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娟,女,汉族,生于1973年。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玉,男,汉族,生于1966年。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王光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张娟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