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娟诉王光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王光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娟,女,汉族,生于1973年。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玉,男,汉族,生于1966年。委托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诉被告王光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张娟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