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唐石发诉海口富升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石发,海口富升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唐石发,男。被告:海口富升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儒益村。法定代表人:李家俊。委托代理人:朱建军、肖海燕,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石发诉被告海口富升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被告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石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石发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