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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荣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重庆市永川区景圣中学校,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罗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荣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王某,女,199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樊永利(原告王某之母),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王利(原告王某之父),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景圣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组织机构代码45064174-5。法定代表人刘才兵,校长。被告陈某甲,男,199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某某,男,199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某乙,男,1996年7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罗某某,男,199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黎某某,男,1996年9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某某,男,199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荣某,男,199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景圣中学校、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罗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荣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韩明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人民陪审员  蔡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