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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学,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