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云菲与张松义、陈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菲,张松义,陈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云菲,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军,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丽,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松义,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继忠,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菲与被告张松义、陈继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继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忠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菲撤回对被告陈继忠的起诉。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寅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