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靳斌文诉被告撖伟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斌文,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靳斌文,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交通局退休职工。被告撖伟(曾用名撖子伟),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菜农。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斌文诉被告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撖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