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任大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亮,陕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任大亮,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陕延强,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延强银行存款13664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