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韦某。被告覃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宏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