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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韦某。被告覃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宏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