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初字第808号原告陶某某,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