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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初字第808号原告陶某某,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