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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海淑与朴永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淑,朴永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987号原告:申海淑,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朴永云,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海淑诉被告朴永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海淑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