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海淑与朴永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淑,朴永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987号原告:申海淑,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朴永云,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海淑诉被告朴永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海淑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