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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纯才与郑兰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纯才,郑兰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郑纯才,男,汉族,1952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郑兰枝,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纯才与被执行人郑兰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武审判员 林  芳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