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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丽勇与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付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付丽勇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龙民初字第004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浙江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季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