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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利强与胡永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强,胡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永顺,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06号张利强诉胡永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胡永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利强财产损失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5年3月24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永顺在2015年5月21日将执行款交付本院。现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执行人胡永顺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