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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雲方、李泽香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雲方,李泽香,钱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高雲方,男,1958年3月27日生,仡佬族。申请执行人李泽香,女,1954年11月17日生,仡佬族。被执行人钱维福,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高雲方、李泽香申请执行钱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