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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韩永定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韩永定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蒙松被告:韩永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定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永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光大丽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琼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