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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长俊(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心颖,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天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昌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百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