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毓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良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芝罘区马明拉面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良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芝罘区马明拉面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402号原告烟台市良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利丰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勇,经理。代表人烟台市良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被告芝罘区马明拉面馆,住所地同上。负责人冶艾米乃。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良友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芝罘区马明拉面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