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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执行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恒与杨秀琴、杨秀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杨秀琴,杨秀丽,王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刘恒,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秀琴,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秀丽,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王效,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恒与被执行人杨秀琴、杨秀丽、王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因该协议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15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