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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奉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上海奉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花,女,上海奉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何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 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伟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