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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巴XX与马XX离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巴XX,女,1976年1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塔城市。被告:马XX,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回族,住塔城市。原告巴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XX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巴XX承担。审判员  朱君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