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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徐昌华与重庆江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华,重庆江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04号原告:徐昌华,男,汉族,1955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孙忠尧、周佑兴,重庆市江津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江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创业路重庆江电信通产业集团C区,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祥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华诉被告被告重庆江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昌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昌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昌华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