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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宁波海曙柏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缪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宁波海曙柏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缪健,缪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叶雄。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柏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缪文良。被执行人缪健,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缪文良,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柏美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缪健、缪文良[(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1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35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