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黄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英,女,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林祖云、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审第三人黄文义(系被上诉人黄海涛父亲),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审第三人朱建华,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审第三人陈美云(系原审第三人朱建华妻子),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审第三人朱妹仔(系原审第三人朱建华、陈美云女儿),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审第三人朱毜仔(又名朱金勇,系原审第三人朱建华、陈美云儿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李素英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涛、原审第三人黄文义、朱建华、陈美云、朱妹仔、朱毜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祖云、被上诉人黄海涛、原审第三人黄文义、陈美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朱建华、朱妹仔、朱毜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讼争套房是否已出卖他人的主要事实未予查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陈建华代理审判员李忠代理审判员彭赵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倪益群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