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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德胜与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胜,抚顺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赵德胜,男,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法定代表人栾庆伟,该市市长。原告赵德胜诉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德胜因事实及证据发生变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子 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