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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9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植信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黄跃春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9613号原告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F28-A。法定代表人李金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永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植信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3期)8号楼1703。法定代表人马素华。被告黄跃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植信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被告黄跃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3元,由原告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