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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刘满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环,刘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满虎,男,贵州省比节地区威宁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刘玉环与被执行人刘满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致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陈志利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