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刘满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环,刘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满虎,男,贵州省比节地区威宁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刘玉环与被执行人刘满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致案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陈志利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