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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620号罪犯周德卿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620号罪犯周德卿,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共党员,原湖南省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66号刑事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周德卿犯罪所得的赃款一百三十五万三千元继续追缴。周德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德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周德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周德卿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卿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周德卿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德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