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建民与王智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民,王智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于建民,男,194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智会,男,63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民与被告王智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民撤回对被告王智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建民承担。审判长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