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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建民与王智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民,王智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于建民,男,194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智会,男,63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民与被告王智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民撤回对被告王智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建民承担。审判长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