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志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志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481号原告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佳英农博小区1号栋。法定代表人邹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雄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帅,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中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