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颖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伟锋,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原名郑州绿元风景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7414元,减半收取3707元,由原告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新乾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