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丘北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何自明、赵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联社,何自明,赵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陶自官,该社风险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自明,男,1966年4月30日生。被执行人赵玉琴,女,1968年6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何自明、赵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5日,被执行人何自明赔还丘北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15847.20。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自明就尚欠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自明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赔还尚欠丘北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