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永俊与祁县善围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俊,祁县善围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94号原告白永俊。被告祁县善围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祁县东观镇武乡村。法定代表人许智杰,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俊与被告祁县善围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永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