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继奎、周良言与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祥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奎,周良言,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祥,段代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周继奎,男,生于1976年10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原告周良言,男,生于1935年7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鲁班路。法定代表人欧龙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君,男,生于1972年11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干部,住梁平县。被告孙中祥,男,生于1965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福禄镇天塔村3组,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05257233。被告段代明,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奎、周良言诉被告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中祥、段代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周继奎、周良言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