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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淮安源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源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27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源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巧琴,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交明,该公司董事长。淮安源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淮商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淮安源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款114000元,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7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8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9月15日前付清余款;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645元,被执行人负担6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土地、住建、银行等相关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商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