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乡周家村鱼东组,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乡周家村鱼东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云 海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代理审判员 夏瑞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