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栾蓝诉李守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蓝,李守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栾蓝,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守忠,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蓝诉被告李守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6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杨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炳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