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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钱伟栋与陈文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栋,陈文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钱伟栋,农民。被告:陈文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栋诉被告陈文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伟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