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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蔡传付与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马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付,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马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蔡传付,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瑞龙,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马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清志,系该村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传付诉被告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马岗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传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传付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