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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李某某,住鲁山县。原告李某甲,住鲁山县。被告李某乙,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审 判 员  李庆录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