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某房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伟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7号本院2015年3月30日对原告许某房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伟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平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6行中的“48524元”补正为“4243.43元”、“48933.9元”补正为“8656.33元”,第7页第9行中的“126411.9元”补正为“86134.33元”,第7页第14行中的“88488元”补正为“60294元”、“126411.9”补正为“86134.33”,第8页第5行中的“88488元”补正为“60294元”(判文部分),第8页第10行中的“3427元”补正为“3664元”,第8页第11行中的“785元”补正为“548元”第8页第13行中的“3329.2元”补正为“3566.2元”。审判员 张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