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金顺玲与张华北、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玲,张华北,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832号原告金顺玲,女,汉族,1967年1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夏先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张华北,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河南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金生,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中原,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顺玲诉被告张华北、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金顺玲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顺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顺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