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亚波、关春华诉陈勇均、毛平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波,关春华,陈勇均,毛平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张亚波,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8日。原告关春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3日。委托代理人王立,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均,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4日。被告毛平碧,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20日。原告张亚波、关春华诉被告陈勇均、毛平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波、关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由原告张亚波、关春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翠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