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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汉族,1938年7月10日生,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8日生,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付某某自愿服从一审判决,其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厚国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