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培林与被告禚俭奇民间借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培林,禚俭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杜培林(曾用名杜林)被告禚俭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培林与被告禚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郯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禚俭奇所有的丰田鲁Q6V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自行和解,故应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禚俭奇所有的丰田鲁Q6V8**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审判员 周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