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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韦治涛与银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治涛,银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韦治涛。被执行人银春辉。申请执行人韦治涛与被执行人银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银春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市分行62×××70帐户、62×××95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银春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市分行62×××70帐户内的存款5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银春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市分行62×××95帐户内的存款50000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杨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