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邢熠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1314号罪犯邢熠,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6)新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认定邢熠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刑期止日2027年4月1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对罪犯邢熠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邢熠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监狱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四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二次单项记功奖励,五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邢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于2013年被评为监狱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上、下半年,2013年上、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2年7月、2013年3月获单项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9月、12月、2014年4月、7月、9月获季度表扬奖励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邢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部分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熠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亚 豪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赵 美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