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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齐晓芬、林国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齐晓芬,林国军,沈海英,方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651号。诉讼代表人:董卫平,行长。被执行人齐晓芬。被执行人林国军。被执行人沈海英。被执行人方雪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委托司法拍卖·中国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齐晓芬、林国军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同心新村8幢102室的房产。2015年5月5日,买受人周建平(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齐晓芬、林国军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同心新村8幢102室的房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建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建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伟审判员  朱为民审判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百度搜索“”